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大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的权力与义务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权利:
(一) 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由监事负责每年邀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五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会可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七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