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工作制度
2015-07-31 阅读数 21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大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的权力与义务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权利:

(一) 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由监事负责每年邀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五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会可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七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