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大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周大福慈善基金会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立项与审批、项目合作、项目监测及评估、项目资金、项目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条 目管理的主要职责在项目部,但需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实证为本。强调以合作方式建立项目合作关系。项目合作方为社会服务机构,以实际的、具体的服务提升社会弱势人群的福祉。
第六条 平等合作。基金会与项目合作方为平等合作的关系,共同聚焦于社会弱势人群需求,合力改善其生存状态。
第七条 以受助者为本。尽可能地推动受助者参与,提升受助者的自立能力,发展其能力,支持其达到良好的生活状态。
第八条 保护受助者隐私。基金会员工及项目合作方都应当针对弱势群体及受助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其隐私权,特别是未成年人受助者的隐私权,需要特别关注,避免对受助者产生不良影响。
第九条 项目部的项目管理工作需遵循透明和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通常须经过以下管理流程:项目动议——项目预审——项目考察调研——项目复审——批准项目资助——签订资助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动议机构在提出立项动议时,必须编制规范的《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需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问题界定、重要相关方、项目目标与成果、项目策略与关键活动、项目执行团队、项目预算框架等。一般情况下,项目立项预审由项目部负责人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项目需遵守国家法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资助范围。
2.该项目需符合实际需求,使服务对象直接受益。
3.该项目的运作模式与成效。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评估由项目部进行预审和实地考察、对《项目计划书》和《项目预算表》进行论证,在实地考察调研后,形成正式的评估意见,完成《项目计划审核建议》。对于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或形成《项目计划审核建议》。项目部在完成《项目计划审核建议》后,将之提交至秘书处。复审的决定权在秘书处。
第十四条 基金会批准项目立项的权限在获得理事会授权的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将复审通过的项目上报至基金会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原则上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立项程序进行管理。特殊资助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第四章 项目合作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合约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的事务,均须签订合约,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保障基金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项目涉及外部机构合作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先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再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合作方需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和预算。当项目内容和预算确实需进行重大调整时,应书面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待基金会书面审批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因合作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执行项目活动时,须及时向项目部提交申请中止该项目。项目是否中止以及项目中止方案须由秘书处工作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 因项目合作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经项目部监测发现项目合作方未按项目方案执行,或存在项目资金使用问题,或经项目部评估后认为项目进展不理想且不给予合理解释的,由项目部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向合作方提出改正要求。如合作方拒绝改正,基金会有权解除合作关系,并保留追回已拨付项目款项的权利。
第五章 项目监测与评估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部承担项目监测职责,财务部承担项目的财务监测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项目监测是项目部门自行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常规监控手段,项目部门必须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测的依据:
1.根据《项目计划书》,监测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服务质量要求。
2.根据《项目预算表》,监测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及资金的实际使用在基金会可接受的预算调整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期的资助项目,应按照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完成项目阶段性报告,由项目部对报告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特点,由项目部提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不定期走访执行期的资助项目,以实地考察与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期评估是项目结束时对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的回顾与总结,旨在全面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资助项目结束时,项目合作方需提交项目终期报告,由项目部评估并完成《项目年度报告审核建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期评估由项目部门牵头,可与财务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捐赠与项目合作方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合作方不得擅自改变捐款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须以书面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须征得基金会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作方需提交项目阶段性报告至项目部,经过项目部审核过后,再进行下一期的拨款。项目阶段性报告需包括项目进展、项目财务报告、下一阶段项目及财务计划。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作方需保留所有财务单据和记录,包括帐本、报表、记帐凭证、发票和收据、结算清单、明细单、小票、附件等应妥善保存至项目结束后五年,以备基金会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合作方应将余款继续用于合作项目,不可挪作他用。项目余款的使用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余款使用申请,获得基金会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当基金会不同意项目合作方的余款使用计划时,项目合作方需退回合作项目余款。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部负责管理、保存。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对项目部门档案管理、上传信息系统的情况负责监督监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的重要资讯须按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秘书处制订,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