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2021-06-17 阅读数 2092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基金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一条  本基金会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二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需要,按照基金会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核准。

第四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审查通过后填写用工登记表,经过秘书处会议讨论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六条  员工一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七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八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恪尽职守,服从组织,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 维护基金会名誉,不能做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3) 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不能挪借款项。

4) 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5)  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  建立必要的考勤制度。

第十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正式聘用的员工按规定获基金会的责任险保障。

第十二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