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为确保周大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高效治理和公信力,保障基金会理事会有效运行,使理事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及基金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的事务及发展给予意见;
(四)协助监察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九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在基金会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