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2018-02-28 阅读数 1922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基金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需要,按照基金会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核准。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审查通过后填写用工登记表,经过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六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七条   员工一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八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恪尽职守,服从组织,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 维护基金会名誉,不能做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不能挪借款项。


 4)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5)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考勤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正式聘用的员工按规定获基金会的五险一金的福利保障。


第十三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2018年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