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0-02-27 阅读数 1640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管理工作,落实《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章程的修订;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四)重大涉外活动;

(五)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八)发生重大事故;

(九)违法被查处;

(十)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备程序:

(一)基金会报业务主管民政部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章程的修订;

(4)理事、监事的变动;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6)违法被查处;

(7)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资助项目;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6)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秘书长的聘任;

(8)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第四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